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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影本

發佈者 : 幹事兼人事
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,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相關規定;本校同仁如有未經權責機關(構)同意或備查者,請於113年8月17日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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