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轉行政院修正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部分規定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,請查照辦理。
發佈者 :
會計主任
一.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主要部分如下:
(一)住宿費每日上限平日為3,500元,假日為4,500元。
(二)駕駛自用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、新臺幣二元報支。
(三)交通費之報支上限,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,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。
二.此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三.俟臺中市政府修正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後再確定明(一百十四)年報支規定。
(一)住宿費每日上限平日為3,500元,假日為4,500元。
(二)駕駛自用汽車、機車出差者,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、新臺幣二元報支。
(三)交通費之報支上限,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,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。
二.此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三.俟臺中市政府修正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後再確定明(一百十四)年報支規定。
